笔友分享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6篇
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办、国办,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四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要求;
(三)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四)加大公开力度;
(五)加强政策解读回应;
(六)增强公开实效;
(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部门职责;(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4)、收费依据、标准;(5)、服务承诺、办事纪律;(6)、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网站、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四)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九条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四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或意见建议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部门科室和干部职工,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抓,局督查小组督促检查,办公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档案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
第五条 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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