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红包”医院建设工作方案汇编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开展整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创建无“红包”医院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以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卫生健康职业精神,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党建引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在各级医疗机构分批开展无“红包”医院创建活动,通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强化正向引导与激励,开展专项治理,完善惩防并举监督机制等措施,以正风肃纪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学习教育,提升自律意识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卫生职业精神和伟大的抗疫精神,树立德者受尊的正确舆论导向。开展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做到人人掌握、人人践行。
加强法治警示教育。组织学习《宪法》《民法典》《监察法》,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通报典型案例、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学习教育、完善风险预警、制约监督、调查处置机制,筑牢“底线”“红线”意识,增强廉洁从医自觉性。
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人文关怀和医患沟通能力培训,落实知情同意、伦理审核,以实例分析、桌面推演、研讨座谈、专家讲座等方式,引导医护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加强人文关怀,勤换位思考、增进医患理解互信,提升医患沟通能力,共同构筑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正向引导,树立清风正气
践行公开承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征集拒收“红包”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标语、标识、动漫、短视频等活动,在诊室、病区、科室等公共场所及宣传栏张贴、滚动播放,做到承诺公开、人人皆知、人人遵守,推动医患双方和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红包”,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落实正向激励。医疗机构要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和考核制度,健全以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为重要指标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完善处理机制。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受理登记医务人员上交的“红包”回扣。对一时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或替患者缴纳医药费用,并及时告知患者。逾期不上交的,视同违规收受“红包”。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药购销有关管理规定,与所有医药供应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三)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高压态势
建立约谈提醒。各医疗机构要坚持抓早抓小、有效预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医疗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完善抵制“红包”、回扣的约谈提醒制度,对存在可能收受“红包”、回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和科室,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做到常约谈、勤监督,切实防止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完善出院回访。各医疗机构要将出院病人回访调查与满意度调查相结合,每个住院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必须开展调查回访,将“是否收取红包”作为重点回访内容,以问题为导向落实整改,促进行业风气和医疗服务持续改进提升。省卫健委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满意度调查工作,细化“红包”专项调查内容,加大分值权重,将其列入医院评价重要内容。
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统一受理包括“红包”、回扣问题在内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案件实行台账管理,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认真查实、及时反馈。
(四)建立责任追究,落实处罚措施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省卫健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红包专项调查和收到日常投诉举报中,1年内医院被反映有以下情形并经查实(医院自查除外):(1)收受“红包”行为累计3起(含3起)以上的,取消医院分管医疗、党风廉政建设的院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2)收受“红包”行为累计6起(含6起)以上的,实行问责,追究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当年度医院评价不合格。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收受“红包”、回扣的医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实行问责。
严格落实处罚措施。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应做出以下处理:(1)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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