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运行安全“百日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首都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极端天气多发情况,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根据市、区政府决策部署,开展我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以下简称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整治对象
(一)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主要类型有: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如灯箱、电子显示屏、公益宣传栏、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等。
(二)牌匾标识。主要是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匾额、标识。主要类型有附着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单体字牌匾标识。
二、集中排查整治内容
依据《XX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XX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243-2014)确定集中排查整治内容。
(一)设置安全方面。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牢固,无锈蚀残破、松动,电气线路安全可靠;不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时治理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运行安全方面。档案资料齐全,包括结构设计图纸、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齐备,依法定期开展安全鉴定,且鉴定结果合格;具有安全应急预案;连接互联网的户外广告类电子显示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7月中旬-31日)。各镇街、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权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具体负责人,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统筹推进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7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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