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对策(银行)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发展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县域金融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地方金融发展并不活跃,金融机构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县级分支行及地方所属农信社为主,金融监管主体主要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县域的派出机构为主。2003年之前,县域金融监管主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为主。2003年设立银监会后,形成以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监会、县监管办共同监管模式,其中县银监办负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
2005年后,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环境的快速发展,县域内迅速出现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新产品,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速扩张,带动交叉监管领域的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2008年后,为鼓励地方金融发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中央逐步放权允许地方政府批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将农信社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发展驶入快车道,各类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布局。由此,全国各省、市、县开始试点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步得到扩充。
与此相伴的是,我国自2003年形成的“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也逐步暴露出诸多不适应性,监管空白、监管重叠及监管套利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部分县域地方金融机构缺乏贷款风险管控,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可能引发连锁效应。
国际金融危机后,在国际各发达经济体纷纷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际协调和职能整合大环境下,我国也开始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的新格局,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由其负责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根据工作会议部署,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为“7+4”类金融机构。随后各省、区、市陆续重组金融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将职能向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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