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
(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仍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项目每年在2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且监督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督缺乏;二是监督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张、专业生疏等问题,大都浅尝辄止,无法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监督效果有限,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即期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等情况。同时,群众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司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调研情况,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般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 等等。 但再深层分析,除监督能力 之外,还有体系、机制、方法、措施等监督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督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排,《监督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督容易被简化为常委会监督,监督层次不断缩减;如体系设计不紧密,导致监督合力不强,司法监督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松散多元系统,相互间没有平台机制的紧密联结,力量分散、各自为战、协调不够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整体格局、聚焦效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预算监督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难以实现全覆盖、优效果;如认识评价不清晰,导致监督动能缺失,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且内容规定过于笼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晰,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目标管理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的监督“ 循环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监督主观动能的缺失。
二、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举措和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稿
- 11-15机关单位2024年上半年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 11-152024年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暨乡村振兴工作总结 (2)
- 11-15县2024年离退休老干部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 11-152024年上半年农业农村局工作总结
- 11-152024安全生产月总结
- 11-152024乡镇部门巡察整改报告
- 11-152024年第三季度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报告
- 11-15县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2)
- 11-152024年纪委换届工作报告
- 11-15县水务局党组书记2024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阅读排行
推荐文稿
- 02-02局机关2022年保密工作总结汇报
- 02-02局党委向市巡察组2022年工作汇报
- 02-02经验亮点类材料汇报提纲30例③(摘自日常习作框架)
- 02-02金融企业党委书记、银行行长202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报告
- 02-02局关于做好定点帮扶和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 02-02-经验亮点类材料汇报提纲30例(NO1)
- 02-02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 02-02经验材料的写作要点和技巧
- 02-02-经验材料:“三大行动”强化干部作风建设
- 02-02局2023年机关党建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