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进一步规范主体行为 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进一步规范主体行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发力、系统推进,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等5方面20条措施,对进一步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全面厘清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边界,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是新形势下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的重要指引。《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关键主体,进一步推动权责统一。《意见》系统集成了现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中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要求,通过抓住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键主体,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到实处。特别是突出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9条意见,占意见条目总数的45%。在切实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的基础上,《意见》不仅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全流程中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强化细化,而且将责任进一步延伸拓展,在标前标后的合同履约管理、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也细化了相关责任要求。同时,对评标专家这一关键主体,《意见》在严肃评标纪律方面提出了“8个不得”和“1个严禁”,更好推动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权责统一。
二是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意见》明确要加强监管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针对投标人在投标及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意见》以“6个不得”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对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的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求重点关注“陪标专业户”、关联投标、“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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