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更好地发挥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的作用,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过程监控,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研究以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是在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监控、评估的专门机构。处室配备工作人员包括主任1名、科长1名、科员2名和专职教学督导员6~10名。
二、人员聘任
(一)专职教学督导员在本校离退休人员中选聘,一般来自教学一线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名、确认并聘任,颁发聘书,聘期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但年龄一般应限制在65周岁内。
(二)兼职教学督导员在本校各系(部)在职人员中选聘,每学期初系(部)根据职称、专业方向等条件将备选人员名单上报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按照课程类型、内容确定兼职督导员名单,开展专业团队教学督导评价工作。
(三)行业专家在行(企)业一线中选聘,每学期初各系根据专业课程设置,聘任热衷于职业教育事业、行(企)业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水平高的人员为我校行业专家参与评教评学活动,并将名单上报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职责任务
(一)教学督导的目的
1.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质量管理实施、跟踪、评价和反馈等工作。制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目标、方针、措施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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