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办理有关事务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或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在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办理有关事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流程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1)。
第五条 除归口管理部门外,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制作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授权委托管理,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台 账,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办理授权委托。
第二章 授权委托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可以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 加诉讼或仲裁;
(四)工商登记授权委托,即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工商 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法规规定或工作需要,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务,但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有关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 除专业性事务外,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受 托人。
前款所称专业性事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由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及其他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资质) 人员办理的事务。
第三章 授权委托书办理
第十条 申请授权委托,应当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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