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党组织作用发挥好的国有企业,公司都能健康发展。
2.发挥党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内在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是我党历史经验的积累和升华。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反复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关系,必须发挥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用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法宝”,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既保证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具有的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优势,更好地激发企业党员职工的创造力,确保党在国有企业中能够管大局、议大事、抓重点,保证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落地。
3.国有企业党委为企业把关定向的现实需要
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经济属性外,还是党执政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作为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在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二者是“魂”与“体”的关系,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党组织则起到凝神聚力的把关定向作用。多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借鉴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并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发挥领导作用,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种作用通过其在企业中行使“决定权”“把关权”和“监督权”等得以实现。党委虽然发挥领导作用,但是不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是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这就需要党委通过有效行使“把关权”来解决。然而实践中,如何落实“把关权”恰恰是不少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要么党委介入不了企业经营管理,要么决策主体间决策权限边界不清,要么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
4.党的领导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方式
推进、落实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能力展现的广阔舞台。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始终坚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偏离,实现党的领导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高度融合,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规则,培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观念,避免和防止经营层、职业经理人由于过度强调市场因素,滋生利益至上的拜金主义,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市场利润。因此,在企业治理中,必须以系统思维将党的领导融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特别是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中充分体现党委意志。通过坚持党委“前置研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优势,将党的组织活力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力,将党组织的向心力转化为企业的向心力;通过几种决策主体的密切合作,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使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决策权责划分上边界不清,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会对各自决策的事项内容不明晰,导致一些本该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未经党委讨论研究,直接上了董事会、经理层会;有的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党政联席会的方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建工作。
一是“前置研究”泛化。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决定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预先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甚至拍板决策,所谓“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决策正确则“你好我好全都好”,决策失误则“我错你也错,谁都跑不了”,结果造成党委“包办”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
二是“前置事项”移植。把“前置事项”简单等同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或党委议事决策的所有事项,要么认为“三重一大”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再搞一个“前置程序”是重复劳动;要么为了应付差事,干脆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移植成“前置事项”;要么把党委议事内容进行个“大汇总”,全盘设置为“前置事项”。
三是“前置权限”错位。党委进行“前置讨论”时,对列入研究讨论的议题,把握不准研究讨论的侧重点,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对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等全部研究讨论,将“把关”变成“代替”,将“研究讨论”变成“决定决策”;要么“过过会”“走走场”“留个痕”,大致履行一下程序;要么对“行”与“不行”不置可否、议而不决,使前置程序丧失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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