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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汇编(18篇)

时间:2023-04-28|栏目:公文汇编|点击:|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汇编(18篇)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

“五一”劳动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物资和旅游市场价格的稳定,优化节日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严禁趁节日期间大幅提高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价格。

二、各客运、公交、高速公路、出租车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等行为;各宾馆酒店、餐饮、停车、家政等服务行业,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其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三、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推动甲流治疗诊断药械、中药材及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医药用品相关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自觉整治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xxxx年以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及不正当竞争案件xxx宗,实施经济制裁金额xxx.xx万元,向社会公布x批共xx宗典型案例。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01

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充分履行社会责任,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02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各宾馆、饭店餐饮、景区、交通、出租行业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以醒目的方式或形式进行价格公示,尤其是旅游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不得欺客、宰客。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的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和标准服务收费,自觉维护价格稳定。

04

各商场、市场零售单位及社区团购、外卖等电商平台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促销活动。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必须保留降价前七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严禁价格欺诈。

05

各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药店等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严禁利用节假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06

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市民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2023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节日及旅游市场带动各类商品服务销售达到高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出现价格违法行为风险有所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节日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和各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祥和的节日氛围,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现就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组织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ー、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广大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落实自身价格承诺,不得有擅自变更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使用条件,主观故意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做到:

(一)商场、超市等市场零售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析、返券等优惠销售行为。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特别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七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开展赠、送、返等赠售活动时必须有明确的告知,应将附加或限制条件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和虚假的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不得馈赠假劣商品,不得虚构或抬高所赠商品的价值,对带有附加条件的馈赠行为,应醒目标示馈赠承诺的内容和附加条件并应认真履行。

(二)旅游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不得强行销售联票、不得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严禁欺客、宰客。

(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四)宾馆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明码标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xx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节日期间的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住宿、餐饮行业经营者,各旅游景区:

“五一”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行业市场秩序,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我县良好的旅游消费形象,现就“五一”期间住宿餐饮行业及旅游景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01

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及服务,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2

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03

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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