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的公告、通告、通知汇编(10篇)
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的公告、通告、通知汇编(10篇)
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分时段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秋冬季节、春夏季节的重污染天气时间段,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行为,其他时间段严格按照《xx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及管控方案》执行。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水稻、小麦、玉米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其中水稻的秸秆常被称为稻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单位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造成交通事故、毁坏树木,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落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xx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及其根茬、残余物露天焚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2022年xx1x日至2023年x月xx日。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领导,完善网格监管体系,建立包保帮扶制度,层层落实落靠责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禁烧管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大力推动秸秆还田离田工作,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出现火点的网格及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以禁促用,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鼓励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
四、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搞好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破坏生态环境者,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民政府关于秸秆全域禁烧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xx县秸秆全域禁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各种秸秆,各乡镇(场)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能源局、林草局、应急局等部门配合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秸秆全域禁烧宣传工作,加大巡查力度。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xxx。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一年,自2022年xx月xx日至2023年xx月xx日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xx省2022年度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xx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严格执行全域禁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等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离田,妥善处置。
四、各乡镇街政府、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
五、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承担辖区内秸秆全域禁烧工作的属地责任,对辖区耕地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将禁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具体负责人。
八、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xx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令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市域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发布秸秆禁烧令。
一、禁烧期限和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秸秆焚烧。
二、禁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期限内,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
(二)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质的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及时制止;在林区范围内实施的上述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处理;在林区以外实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x日以上xx日以下拘留,并处xxx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市发改委、科经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负有巡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的通知》精神,分区域加大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乡镇、经开区要强化辖区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三级秸秆野外禁烧管理队伍,重点时段实行xx小时巡查、值班,严控露天焚烧行为。各乡镇护林员要切实担负起秸秆禁烧巡查督促责任,多管齐下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3.各乡镇、经开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凡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秸秆野外焚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存在玩忽职守、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并会同有关乡镇现场核查处理举报信息,举报电话: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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