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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10篇)

时间:2022-12-23|栏目:公文汇编|点击:|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现就我局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意见和措施;

2、讨论审定局重要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的制订;

3、研究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意见的制定及重要活动的布置;

4、研究综合目标考核、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5、研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6、研究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2、干部推荐选拔、任免调整、晋职晋级、招录招聘以及评议考核、奖励惩处等;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大宗物资采购;

3、涉及到重大资金的项目;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透明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坚持依法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负责人或职能科室(单位)提出议题,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列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议题。

2、议题准备。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3、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对象和列席人员。参会人员为局全体班子成员;列席人员为与议题相关的人员,或根据实际确定列席人员。

4、讨论决定。议题提出人或分管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表决,以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班子成员到会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缺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局主要负责人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发言。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讨论多项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5、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6、决策结果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和部分过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不得在领导班子会上临时动议议题;

3、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调动之际突击决策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执行

(一)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执行决策的责任人及实施措施。

(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及时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在本局或向社会通报、公开。

四、“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监管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二)局党组定期向全局干部或干部代表大会通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专题报告。

(三)局党组班子成员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或个人擅自决策的(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

4、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提供虚假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对“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6、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形。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相应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相应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领导集体请求上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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