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4篇)
青海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提请国家支援;市州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区、行委)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负责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要求和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部署、协调监督全省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研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全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进行统一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资金、物资、装备;统一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救灾;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各项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承办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事项议定、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开展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掌握全省森林草原火情动态,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工作,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系统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实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指导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工作;负责储备、管理、调配省级防灭火物资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省级层面应对的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军区:对解放军等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青海总队:保障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组织对国家规定的目标场所武装警卫以及其他森林草原火灾衍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省应急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警戒、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等;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省森林公安部门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省林草局指导。
省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综合监测预警、日常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2.1.3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各成员单位是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2.2市州、县(市、区、行委)组织指挥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3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省级层面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驻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分区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片、段扑灭火任务的组织指挥。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专家组。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处置力量
3.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做好协助扑救工作。在坚持重点武装森林草原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3.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必要时向国家请求增援。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用兵需求。
跨市州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入市州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并做好对接及提供相关保障,拟调出市州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指示批示组织实施。
跨省(区)调动应急队伍增援时,由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省应急厅向相邻省(区)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应急厅提出申请,必要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跨省(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报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跨省(区)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并负责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青海省森林草原火灾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利用国家和地方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系统,根据国家和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气象卫星遥感中心卫星监测信息以及地方报告等,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按照不同的时间、地域、长势等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明确重点防火期,实行防火责任到人,对重点防火期和防火区要进行重点防控,开展经常性检查,严格禁止一切用火行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巡防制度,依托自然条件开设防火隔离带。进入防火期时,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接收、通知、反馈、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经常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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