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表格等资料汇编(9篇)
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表格等资料汇编(9篇)
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
根据省、市、区关于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打击整治诈骗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区民政局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组办公室设于养老服务科,具体指导推动专项行动开展;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风险,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重大情况报告;加强与市民政局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接工作,做好日常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组织策划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加强舆情监测与应对;组织督导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案件、线索问题的督促检查。
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辖区内应当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总数(家) |
辖区内已经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数量(家) |
已排查占比(%) |
是否利用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广泛宣传,具体宣传方式 |
是否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具体涉及部门 |
是否已开通了投诉举报通道,具体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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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应当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总数=已登记(备案)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未经登记(备案)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名称 |
类别 |
风险隐患点 |
风险隐患等级 |
牵头排查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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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类别
A.养老机构;B.社区养老服务机构;C.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风险隐患点
1.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虚假或夸大宣传;
5.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6.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0.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且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已经“爆雷”;
14.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15.其他情形。
三、风险隐患等级
黄: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5情况的纳入黄色名单;橙:风险隐患点中存在6-9情况的纳入橙色名单;
红: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0-14情况的纳入红色名单;如有其他风险隐患点请补充完整。
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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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名称 |
风险隐患点 |
是否向属地政府和政法机关通报线索 |
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
打击整治措施 |
当月处置进展 |
是否立案及立案时间 |
存量风险是否已有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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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风险隐患点
1.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虚假或夸大宣传;
5.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6.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0.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且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已经“爆雷”;
14.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15.其他情形。
二、打击整治措施
1.风险提示;
2.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3.警示约谈;
4.责令整改;
5.停止经营活动;
6.督促清退资金;
7.移送司法机关;
8.督促依法办理登记;
9.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0.未经登记以企业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将有关问题线索书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1.其他规范整治措施(需具体明确)。
三、存量风险已化解
1.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已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的;
2.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纳入第三方存管;
3.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已完成资金清退;
4.已取缔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5.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已依法登记;
6.已移送司法机关;
7.已立案;
8.已判决;
9.需要安置的老年人,已协助妥善安置老年人;
10.符合条件的受损困难老年人,已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
11.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情形,且舆情未炒作、未发生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存量风险已经化解。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内容 |
次数/数量 |
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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