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等主题调研报告汇编(5篇)
税收征管等主题调研报告汇编(5篇)
关于xx市煤炭行业税收应收尽收状况调查报告
为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对我市煤炭行业经
济税源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我市煤炭行业经济税源特点
我市煤炭资源面积xxx平方公里,探明地质储量x.xx亿吨,可采储量x.xx亿吨。20xx年以来,我市所有煤矿持续实行煤炭减量化生产,推动能源革命,提高产业质效。20xx年—20xx年,我市煤炭行业产值从xx.xx亿元提高到xx.xx亿元;税收收入从x.xx亿元上升到xx.xx亿元,全市煤炭行业整体质效不断提升。今年x月至x月,随着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全市煤炭行业税收收入xx.xx亿元。
煤炭行业以集团化的经营模式为主。我市煤炭行业经过多年整合重组,“多、小、散”的格局大为改观,经营模式以集团化管理,国企控股为主,如xx市x家企业,央企、省属国企x户,占比高达xx%。我市煤炭行业实行集团化的经营管理,实现了煤炭企业从粗放经营到规模化管理,从无序竞争走向合作发展,集团公司统一经营,增加了煤炭企业定价的话语权。
煤炭行业集团定价方式呈现多元性。各集团公司的煤炭虽实行网上竞拍,但受市场、煤质以及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煤炭价格波动较大。一是各集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定价,每个客户的定价都不一样。煤炭价格短时间内变化较大。我市A煤矿20xx年x月销售价格最低每吨xxx元,最高每吨xxxx元,相差xxx元;B煤矿20xx年x月销售价格最低每吨xxxx元,最高每吨xxxx元,差价达xxx元。二是根据煤种煤质定价。焦煤与动力煤价格不同;煤质因含硫量、灰分、固定碳不同而价格不同;煤矸石含量大小也影响价格。三是根据集团管理模式定价。不同集团公司根据内部规定有不同的定价策略,有层层加价销售的,也有集团内部价格不变,对外销售时加价,不尽相同。
煤炭行业价格与税收收入深度联动。税务部门根据多年税收数据测算,原煤价格每吨变化x元,将带来煤炭资源税x.xx元的变化,综合测算吨煤x元涨跌会带来吨煤煤炭税收x.xxxx元的变化。20xx年至20xx年,煤炭价格年均增长xx.xx%,煤炭税收年均增长xx.xx%,煤炭税收收入与煤炭价格增长拟合程度比较高。可以说,煤炭价格与税收收入深度联动,煤炭税收对地域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刻,税收贡献较大。
煤炭行业税收负担高于制造业。根据税收数据测算,煤炭行业总体税收负担要高于制造业。一是资源税税种设置因素。煤炭行业要比制造业多缴一道资源税。二是增值税税制设计因素。煤炭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工资占到企业成本的xx%以上不能进项抵扣,可抵扣的材料要低于制造业x个百分点左右,抵扣项目少,增值额高,实现增值税金额大。2021年x月至x月某煤矿销售收入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x%;某制造业企业A销售收入x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某制造业企业B销售收入xx.xx亿元,增值税税负x.xx%。
数据管税提升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为提升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税务部门通过数据管税,掌握企业产销数据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把握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设定生产企业的行业税负预警值,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对低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措施;对一般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风险预警和提示、“服务+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的煤炭行业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措施。从近五年我市煤矿企业税收数据,根据税收入库均衡指标来看,我市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较高,除两个企业因煤矿设备大修和事故等原因,资金紧张形成欠税外,其余煤矿企业税款入库率均达到xxx%。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统产量和报税产量存在差异。煤炭行业上报统计部门的产量与上报税务部门的产量会存在一定差异。煤炭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以产值产量为核心,统一口径、计算方法的统计指标体系。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是生产产量,反映计划完成情况,是为计划而服务的,只统计煤炭及副产品的产量、规模,与经济效益无关。企业上报税务部门的是销售产量,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炭企业更加注重提高经济效益,以市场为主导,以营利为目的,随市场需求变化而调整产品、产量、价格,最终反映在财务成果上。一般而言,生产产量是大于销售产量的,差异为企业库存。
减税降费和堵漏增收的矛盾。我国自大规模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以来,税收收入下降,实体经济受益,逆周期调节作用有效发挥。减税降费已成为税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要充分落实,全面跟进。同时在减税降费大环境要求下,国家税务总局坚决要求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基层税务部门只能在“减”上做文章,无法将“堵漏”与“增收”作为执法重点,所以在“堵漏”的问题上落下了步子,部分煤炭企业存在的历史欠账问题无法解决,造成税源管理环节弱化、虚化,给当前与今后的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留下了大量执法风险。
行业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煤矿产品的多样性及煤炭价格的多变性,给税收管理精细化带来一定难度。一是煤炭产量不好把控。由于企业煤质存在差异性,煤矸石的产量并不能掌握,即使能源局在煤矿安装电子秤计量,原煤产量也不能精准把握。二是煤炭价格不稳定。各集团公司的煤炭实行网上竞拍,煤炭价格与煤质关系很大,企业如存在恶意压低价格销售煤炭情况,税务部门调整难度很大。三是外购煤炭的消耗比不好掌握。有些企业在使用自己开采的原煤进行炼焦的同时,还需外购原煤进行炼焦。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煤进行炼焦,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原煤,需按照销售价格计征资源税,但是在移送环节消耗原煤的比重,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不好掌握,给资源税的精细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
“省部”会商常态化,强化政府层面宏观领导。建议省委、省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省部沟通协调机制,对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等重点税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行不定期的会商,梳理归整政府与部委之间各自的职能作用,为行业税收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指导。总局做好税收法制的统一设立,税收征管由基层结合实际,以法律为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一刀切,要让有能力的企业进行欠税清缴。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保护企业权益,对企业无风险不入户,对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重点税源要实行差异化管理,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基层征管责任的目的。
建立指标机制,完善煤炭行业管理方法。做好煤炭行业各环节之间消耗占比的匡算,以及煤炭企业最低价格的指导,不仅是税务部门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其他职能部门强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财政、能源、税务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门团队,研究煤矿各环节消耗占比情况,出台最低消耗比,并且借鉴秦皇岛电煤运作模式,按月出台全省主要煤矿原煤和焦炭价格,指导全省煤矿行业健康发展。
运用“税收大数据”,强化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认真分析煤炭行业在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数据,集中专家团队,根据煤炭行业发展状况,制作煤炭行业风险模型,集中抽取风险数据,制作风险提示报告,将税收风险管理运用到煤炭行业生产的全过程。
探索综合治税,提高煤炭行业征管质量。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应探索建立多边合作综合治税体系和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协税护税机制,为税务部门高质量税收征收管理创造条件,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保障。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以房产过户税收征管案例为样本)
一、基本案情
20xx年x月x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
20xx年x月x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月xx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xx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xx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xx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xx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xx万元。行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
二、争议焦点
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征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
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
三、法理分析
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事裁判随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绕具体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
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行政法律特别是税收、会计方面的单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致部分法官在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简单以“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予以描述。事实上,税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十分专业。就本案而言,第一次转让环节中,甲公司作为转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房产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同时负担相关间接税:由于甲公司是非正常户产生的欠税-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作为受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契税及印花税,G区法院裁定书所述税费除了相关直接税,是否还包括相关间接税,裁定书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扩大裁定书所述的税费征收范围,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欠税,垫付的范围应仅限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直接税。
税费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民事司法裁判往往会从是否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方面对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税费责任的分配是否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甲公司的8套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方承担,以及G区法院裁定邵某案垫付两次房产交易中乙公司应承担的税费,相关责任分配有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在甲乙公司均已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实际负税人系邵某,也不当加重了邵某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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