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建设论坛主旨发言文稿汇编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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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侯云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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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时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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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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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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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建设论坛主旨发言材料汇编
(人民法院报,2022 年 9 月 2 日)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侯云灏
数字社会、数字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数字文明和网络文明关系密切, 数字文明是网络文明的基础架构和基本特征。但是,数字社会、数字文明特别是数字技术、数字文化往何处去,则有赖于网络文明建设的价值引领、理念塑造、制度规范。
推进网络文明建设,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最大增量”,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治理,以良法善治确保数字社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始终
做到向上向善、着眼未来、造福人类。一是健全数字治理法律规范。坚持发展
与规范并重,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切实扎紧网络文明制度笼子。二是发挥执法监管利剑作用。聚焦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文明有序。三是提高全民数字素养和道德规范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切实引导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数字社会规则、形成
良好行为规范。总的来讲,通过立法规范、执法监管、道德教化和习惯养成, 提高全民数字素养,汇聚社会共识合力,共同推动网络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跃上新台阶、开拓新境界。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时建中
我认为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数据安全,就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保护数据安全可以更好地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需要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以及删除等处理活动纳入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以利益为内核的权利,不仅决定着行为的起点,而且决定着行为的边界。对数据利益相关各方正当利益的保护, 是提升数据安全自觉性的激励机制。然而,以数据权属体系为核心,以数据行为规则体系为主体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需要科学厘清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保护数据利益相关各方的正当利益。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一方面,需要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发挥数据要素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产的赋能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健全数据全流程监管规则体系,规范数据处理过程的各种行为,建立安全、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制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一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发展和数据产权保护,立法机关和学术领域都在加紧研究构建数据产权基础制度,研究的重点包括数据的产权属性,分级分类的数据产权保护模式等内容。我们也看到,司法机关在促进数据资源利用和安全保护方面也在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据我所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树立和探索了个人信息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的边界和规则。但目前来看,现行法律制度对数据权益保护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民法典保护的角度,第一百二十七条肯定了数据的财产权益,但未提及在实践中如何对数据权益加以运用和保护。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具备独创性的单纯事实或数据,对其进行简单加工或汇总,也不能使大数据集合获得独创性。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仅能规范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的数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都能够证明对拥有人的现实价值,也不能涵盖那些需要通过共享和流动获得收益的数据, 无法解决数据流动的商业需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角度,无法明确数据权利的保护范围,难以起到预防侵权的效果,而且法院必须个案判决,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还是建议在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构建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主动发挥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数字治理方面的示范作用,深化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推动网络文明建设。一是引导数字技术规范向善。网络文明一定离不开数字技术支撑,通过法律对数字技术进行评
价一直是互联网法院的职责使命。我院已审理的“AI陪伴软件”算法侵害人格权案、“某读书平台软件侵害个人信息案”“外卖配送费‘前后有别’案”等案件,探索了个人信息收集边界问题,规制了算法侵权问题,通过司法裁判保
障数字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规范网络言论文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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