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汇编(25篇)
2021年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行业道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怀办发电〔2021〕14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道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交函〔2021〕163号)精神,结合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人、车、路、企、政”五个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党政加强领导、部门联合共治、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使全区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明显改观,管控效能明显提升,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二、实施步骤
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治顽疾、控风险、保安全。
2021年10月底前,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深入推进源头隐患、风险路段、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等重点难点问题整治,严防风险隐患反弹,切实巩固整治工作成效。
2021年12月底前,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炼、整章建制,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任务
(一)严厉整治风险路段
1.近3年发生翻坠事故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重大隐患路段,必须安装安全可靠且符合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路侧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近3年发生2起以上正面相撞亡人交通事故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必须按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增设中央隔离设施;近3年发生3起以上伤亡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2人的平交路口,必须按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增设警示灯与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局计划基建股牵头指导;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落实)
2.凡新、改、扩建道路,必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经交工验收的严禁交付使用。(局计划基建股牵头指导;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落实)
3.集中治理国省道路1公里以上长下坡重大隐患路段;集中治理道路设计与施工缺陷路段;集中治理国省道路与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安全隐患,落实“五小工程”(减速带、警示牌、凸面镜、道口标柱和爆闪灯)建设。(局计划基建股牵头指导;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落实)
4.严厉整治隧道安全隐患,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智能化监控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隧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局计划基建股牵头指导;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落实)
(二)严厉整治超限超载
5.严格落实货物源头企业货运计量称重、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年货运量20万吨以上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设备联网率达到100%,引导年货运量未达20万吨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参照以上标准联网。(局法制股、运输管理股牵头指导;区治超办、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配合)
6.严格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站点与流动治超,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与公安交警部门共享。(局法制股牵头指导;区治超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落实)
7.严格落实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加大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力度。(局法制股牵头指导;区治超办具体落实)
8.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按照行业管理权限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车属企业及货物单位法律责任。(局法制股、运输管理股牵头指导;区治超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落实)
(三)严厉整治重点车辆
9.严厉打击车辆维修企业非法改(拼)装运输车辆或维修非法运输车辆行为。(局运输管理股、法制股牵头指导;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10.严格管控卧铺客车、8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卧铺客车、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市场;57座以上大客车经营期限到期的,一律退出市场。(局运输管理股牵头指导;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配合)
11.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把“营转非”大客车过户关,共享未注销道路运输证的相关大客车信息。(局运输管理股牵头指导;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配合)
(四)严厉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12.加强对各类工程运输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源头管理和站点执法。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整治公交车、出租车、工程运输车辆闯红灯、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野蛮驾驶”行为。(局运输管理股、法制股牵头指导;责任单位: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配合)
13.严格落实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两客一危”和12吨以上货运车辆违规运行行为。(局运输管理股、法制股牵头指导;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配合)
(五)严厉整治重点人员
14.对驾驶人吸毒或患有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一律依法依规注销从业资格证。(局运输管理股牵头指导;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按照“思想不松、队伍不散、机制不变、重点聚焦”的工作要求,结合本行业、本辖区工作实际,对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在保持现有机构和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统筹调度、指导跟进。
(二)强化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刑衔接,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三)强化科技支撑。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进一步加强“两客”智能监管平台、治超信息平台等平台建设和运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和精准打击能力。
(四)强化社会协同。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排查、联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深化与交警联合执法,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开展安全警示“五大曝光”行动,每月对交通问题顽瘴痼疾、典型事故案例及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车辆警示教育。持续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集中整治的社会辐射面和群众参与度。
(六)强化考核督办。进一步加强整治工作考核督办,定期开展实地巡查,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提醒、约谈、通报。
2021年汨罗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服务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治理交通问题顽瘴痼疾,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交通事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结合汨罗实际,自2021年1月至12月继续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人、车、路、企、政”五个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党政加强领导、部门联合共治、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使全市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明显改观,管控效能明显提升,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通行秩序明显好转,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交通事故,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二、实施步骤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治顽疾、控风险、保安全。2021年2月底前,认真评估2020年整治成效,梳理未彻底整治问题;对照整治任务,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研判摸底,并同步启动整治。2021年10月底前,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深入推进源头隐患、风险路段、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等重点难点问题整治,严防风险隐患反弹,切实巩固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12月底前,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炼、整章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任务
(一)严厉整治风险路段
1.近3年发生翻坠事故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重大隐患路段,必须安装安全可靠且符合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路侧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近3年发生3起以上正面相撞亡人交通事故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必须按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增设中央隔离设施;近3年发生5起以上伤亡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平交路口,必须按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增设警示灯与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牵头单位:事故处理中队,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2.凡新、改、扩建道路,必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经交工验收严禁通车。(牵头单位:监控设施科、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3.集中治理城市道路、国省道路1公里以上长下坡重大隐患路段;集中治理道路设计与施工缺陷路段;集中治理国省道路与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安全隐患,落实“五小工程”建设(减速带、警示牌、凸面镜、道口标柱和爆闪灯)。(牵头单位:事故处理中队、监控设施科,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二)严厉整治超限超载
4.严格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站点与流动治超,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一律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布控查缉。(牵头单位:秩序中队,责任单位:监控设施科、各辖区中队)
5.严格落实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加大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力度,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以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行为。(牵头单位:秩序中队,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6.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车属企业及货物单位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秩序中队,责任单位:车管所、各辖区中队)
(三)严厉整治重点车辆
7.严厉打击从事“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变型拖拉机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并一律倒查溯源。(牵头单位:车管所,责任单位:各辖区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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