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新能源汽车方面的公文汇编(3篇)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20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购车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初次登记上牌在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个人或者单位。
第四条 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及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第二章 购车奖励标准及适用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2021年11月30日前,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1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期间,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第六条 奖励条件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在东方市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时间以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注册时间为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补贴通过的,按省工信厅提供的补贴名单给予市级补贴,无需再递交材料;省级补贴已超总量未能通过申报的,按第八条申报。
第八条 申报流程。个人凭申报材料(详见第八条)自行到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提交,并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申报材料清单如下(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二)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四)车辆登记证书;
(五)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
第三章 购车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东方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实行2022年初清算、拨付2021年度购车奖励金额。
(一)2022年初,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根据申报补贴名单,向东方市财政局申请2021年度购车奖励资金。
(二)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收到东方市财政局购车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购车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奖励每辆车只能领取一次(非过户车辆),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接入市级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站充换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的减半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 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对购买满载质量1.5吨(含)以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 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4.公务车辆领域。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公交车领域。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运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县政府)
6.环卫车领域。对新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已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参照新环卫外包道路用车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7.出租车领域。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对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汽车的,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车奖励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对2021年更新车辆的,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对2022年更新车辆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鼓励“智慧快递”建设,整合共享快递物流车辆的行驶轨迹、出行安全、配送时间、货物交付等运行数据,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培育打造快递物流“济南模式”。(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9.驾考(驾培)车领域。引导新增和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采用新能源车型。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0.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我市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鼓励本地企业按照专用车辆规范加快研发生产。自2021年起,在主城区试点投放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过试点有序扩大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区域,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2022年起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鼓励金融机构联合生产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降低车辆购置成本,加快推进车辆更新。(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1.新能源汽车不受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2.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期间,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对拒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的停车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3.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车主可就近到各区县车辆管理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除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14.统筹做好全市充电桩、换电站网络规划,构建立体化、多层次、全场景智慧充换电网络。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创建充电示范居民小区、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市级统筹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报装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静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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