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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篇)扫黑除恶资料汇编之一:理论调研篇

时间:2022-12-22|栏目:公文汇编|点击:|

 

扫黑除恶资料汇编之一:理论调研篇

 

 

20189

 

 

1中国扫黑除历史回:从“黑除恶到“扫除恶” 1

2.“扫”出清之治 5

3浅析习近平国理政从“打除恶”“扫黑恶” 7

4湖南省扫黑恶斗争实践和 9

5扫黑除恶中村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研究 16

6社会工作助力农村扫黑除恶专项治理 23

7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几点思考 29

 

中国扫黑除恶历史回顾: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任文岱

201824日)

 

2000年底,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17年间,从“打黑除恶” 到“扫黑除恶”,从立法、司法到政策,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一直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从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如今,党和国家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扫黑除恶成常态

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境外黑社会势力就开始对中国渗透。在我国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仍呈发展蔓延之势,气焰十分嚣张,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老百姓有案不敢报、有冤无处申。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稳定。

同年,公安部成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01年4月,中央在召开的 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

但自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2005年,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打黑除恶”的形势,指出面对今后一段时间黑恶犯罪处于高发期、危险期的严峻形势,面对打黑除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的复杂情况,应该充分认识到黑恶犯罪是腐败的衍生物和催化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障碍。

同时,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立足扎根。这个总目标和要求是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一刻也不能放松。打黑斗争形成常态化, 公安部门要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之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国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

近年来,全国多地开展大规模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政法工作常态,并逐步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原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廖进荣曾表示,虽然现在打黑除恶仍以专项斗争的形式出现,但这项工作实际上已经日常化、常态化。每年对打黑的部署, 对线索的摸排、查处,案件的办理,都形成了一整套长效机制。秉持宽严相济, 依法严厉打击此次《通知》要求,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通知》指出,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从此可以看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依法”。事实上,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我国立法一直在不断调整, 使打黑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从2000 年底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时,最高法院就于2000年底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的含义问题作出了细致规定,明确其具体特征,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了法律保障,给予司法实践更多的可操作性。

为了更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依托,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加了财产刑。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都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2015年,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如何认定黑社会、如何认定黑社会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以及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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