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汇编12篇(范文)
在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汇编12篇(范文)
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配合制修订25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环境状况报告、排污许可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协助中办、国办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加快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十三五”期间制修订673项,数量为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
落实污染防治制度,依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xx16年至2021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4.4个百分点、达到87.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28.6%,降至30微克/立方米,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7.1个百分点、达到84.9%,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率提高约7.9个百分点、达到81.3%。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持续实施秋冬季细颗粒物(PM2.5)和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现固体废物进口清零目标,累计减少进口固体废物1亿吨。
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责任,清理整顿常年累积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4.1万个,关停取缔污染严重单位2万余家。2015年至2021年,全国依法适用按日连续罚款案4478件,罚款金额约44.8亿元;适用查封、扣押案9.1万余件;适用限产、停产案近3万件;移送行政拘留案3.4万余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1.4万余件;这5类案件共计17万余件。
提升财税政策效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财政部切实担负起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成立“财政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等要求,将生态环保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安排逐渐增加,累计达xx272亿元。
优化完善财政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出台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持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导多个省份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落实企业投入责任。
积极落实促进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免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对资源型产品和钢铁初级产品等进口实施零关税或低关税。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推动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超85%。
立足自然资源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部立足自然资源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xx35)》等规划,努力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xx.3万平方公里,涵盖了大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管控围填海,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国共修复岸线1xx0公里、滨海湿地34.5万亩。健全法律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生态监测预警,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实施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和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配合开展生态保护补偿,xx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努力提升对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水平。
主动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开展露天矿山排查、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全国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400多万亩。加大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优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未利用地管理,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助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组织环渤海三省一市共修复海岸线132公里、滨海湿地13.3万亩。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不断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大力推进设施建设,全国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4300多座,处理规模达2.3亿立方米,污水管网61.5万公里。加快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全国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4.7%,有效增加水资源供给。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国26.4万个居民小区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分类收集运输能力建设,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共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117.6万个,运输能力达到67.1万吨/日。
加大无害化处理力度,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达到2.5亿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99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自然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0%以上。
落实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在全国设立8个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大幅提升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能力,有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35条规定,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全国建成19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384个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8.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78平方米。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保护城市绿地和古树名木资源,为群众提供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
建立健全涉水法规制度做好水资源保护
水利部建立健全涉水法规制度,健全落实环境保护法有关制度,依法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推进节水减排、节水减污。起草完成地下水管理条例,编制条例实施方案,制订配套制度。
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和保护,将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十三五”期间名录内水源地满足水量要求的比例达到99%,满足取水口水质要求的比例超过95%。xx12—xxxx年,提高了6.1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xx12年的65%提升至2021年的84%。
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累计批复65条跨省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印发了171条跨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措施和责任主体。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31个省(区、市)全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级总河长。截至2021年,共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19.4万个。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2021年底,京津冀治理区浅层地下水水位较xx18年同期总体上升1.89米,深层承压水水位总体回升4.6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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