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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制度汇编(19篇)

时间:2022-12-27|栏目:公文汇编|点击:|

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告知其应当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吉林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号。

第五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

2.纸质环评文件(报批版)5份,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

4.经专家组长书面签字确认的、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证明1份;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辐射安全许可;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5、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排污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排污许可工作、规范排污许可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排污许可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对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准备申报材料;对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登记。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领取纸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时,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各相关科室联合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局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廉政风险,按照市纪委监察委《关于开展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点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施监督管理范围

各县(市、区)、经开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二、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市水生态环境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以及防止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确实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避免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监管不到位,治理措施指导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使监管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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