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制度汇编(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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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xx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局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由区委任命并行使职权,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指示决议,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第三条 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维护省委、市委、区委决策严肃性。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局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局党组向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研究讨论以区委、区政府文件(含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区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和奖惩。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全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除国家和上级机关已经明确分配外,1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分配;区本级财政下达5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使用;单项开支1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和使用;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和使用。
(五)研究审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扫黑除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支部,各中心、处、所、队的有关工作汇报,并及时讨论其报送区委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八)研究区委、区政府规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局党组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其他应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局党组书记或委托1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上会遵循以下规则:
(一)凡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局属单位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分管党组成员同意,由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照要求统一印制,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报送。汇报材料或文件要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格式规范,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会商和协调。
(二)对于重大问题,事先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内容可分别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重大决策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需报请局党组会审定的事项,应先经专题会议讨论,议定具体意见后,再报局党组会决定。
(三)报送局党组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经党组书记批准后列入会议议题;列入会议议题后,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局属单位将汇报材料或文件打印,于会议召开前送办公室,并确定好汇报人。涉密材料由指定人员会上发放,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收回。
(四)提交局党组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领导按汇报提纲汇报;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汇报人必须准备与议题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准确答复与会人员的提问。
(五)凡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凡涉及多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凡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列入局党组会议议题。
第七条 局党组会出席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为:局属中心、处、队、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局属单位有关同志可列席会议。局党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承办单位作简要汇报,局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作末位表态。
党组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中心,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对全局性或其他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凡属重大原则问题,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每个党组成员都应有鲜明的态度。发表意见时,应以“同意”或“不同意”等定性语气,不能以“好”“没啥”或者以“点头示意”“摇头摆手”等肢体性语言来表达。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条 党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章 执行落实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实行目标责任分解制度,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党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或决议向承办局属单位发送“党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办公室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催办督办,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要进行汇总并报告党组书记。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在专用记录本上如实记录并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党组会议研究的资料内容要整理存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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